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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中国,关于危险货物的运输一直是广大危货企业关注的重点,因为涉及到大量的运输成本。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海运明确采用IMDG标准,空运采用IATA标准,而道路运输采用的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复杂的形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也将更新,目前是征求意见稿阶段,如果企业有各种意见,应尽快提出反馈。

      本次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关系最大的集中在豁免范围、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托运人的其他责任以及对托运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这5个方面。

 
1.豁免范围
针对危险货物,与之前的相比,最新的豁免范围新加入了诊断用放射性药品以及针对个人、家庭使用的产品:个人携带的,用于个人、家庭使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能够防止内装物泄漏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当这些危险货物为易燃液体,且充装于可重复充装的容器中时,每个容器和每个运输单元的容量分别不得超过60L 和240L。

评论:个人和家庭使用的易燃液体类危险货物,比常见的油漆等即使是符合危险货物,也可以不用按照危险货物运输,降低了大量的运输成本,也有利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值得一提的是,这类货物并不能通过大巴、火车等大众交通工具携带,还是必须通过包括货车在内的其他方式来运输。

 

2.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
这个是本次更新的最大的一个亮点。我国早在2012年年底就正式实施了GB 28644.1-2012 和GB 28644.2-2012,就是分别针对危险货物的例外数量以及有限数量。然而,在正式实施过程中,还是出现有的省份路政部门不认可的情况。本次更新,特别加入了相关条款: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科研、教学、军工等事业单位,可以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以例外或者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评论: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输成本,在满足相关前提条件下,以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相当于特殊的普通货物。然而本次更新,仅仅考虑了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还有很多经营企业并没有包括在内,这类企业应该积极反馈自己的意见。

 

 3.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与之前的要求相比,除了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险应急措施外,本次更新要求的危货托运清单包括以下详细的内容: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装货单位、始发地、目的地、运输企业、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品名、危险货物类别及项别、包装及规格、数量、24 小时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并附录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危险货物安全信息。同时这些信息应保存至少1年。

评论:危险货物托运清单的要求,对托运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得清楚知道要托运的危险货物相关信息。此外,24小时应急电话的要求,也对企业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4.托运人其他责任
在之前的法规中仅仅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很多企业并不了解相关的法规,会导致无意违法行为。此次更新更加明确了相关的要求: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托运烟花爆竹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家核安全局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报告批准书;托运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评论:有了上述明确要求,托运人在托运相关货物前,就可以尽快办理好相关事宜,避免发生无法托运的情形。

 

 5.对托运人的违法行为处罚


针对托运人的违法行为,本次更新也根据不同的情况列出了不同的处罚,这里仅仅收录常见的比较严重的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单位或者委托个人承运危险货物。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或者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评论: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危险运输和普货运输成本差异巨大,有些企业通过普货夹杂少量危货的方式或者委托没有资质的机构来运输,以此来降低成本。在法规更新后,一旦被查到,企业就面临大量罚款。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来操作,避免由于不合规受到处罚。


      本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的背景,发生在8.12天津大爆炸之后,政府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尤其是运输方面的监管。一方面对于托运人有了更高的要求,另外一方面,也加大了对托运人没有按照法规要求来运输的处罚力度。这些都和企业密切相关。此外,也加入了一些国际上的标准比如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更好的方便企业运输这类产品。遗憾的是,许多危险货物的经营企业还是被排除在外,这类企业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应该尽快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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